停車場法三讀 占用身障車位最高罰1200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新聞網
立法院在 10/21 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民眾若未有相關停車識別證,卻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將可處 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停車場業者發現卻未通報,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卻屆期未改善,將處 1800 元以上,3600 元以下罰鍰。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停車場必須保留 2% 的停車位,供身心障礙者不便者使用,多半會設置在距離停車場出口較近位置,供身障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