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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輔具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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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628
[重要訊息公告]七月份輔具借用將有新的管理計畫,請借用的民眾留意。

新竹市輔具資源中心輔具借用管理計畫

107年11月30日奉核訂定

                                                                      108年04月22日奉核修改

壹、服務對象:

一、第一類對象: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新竹市之民眾、學校及機構團體等有短期輔具需求者。二、第二類對象:非第一類對象之民眾,且有短期輔具需求者。

三、前開二類服務對象之民眾,仍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具「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可租賃輔具服務者。

(二)具「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可租賃輔具服務者,惟其長照輔具給付額度已用罄,且為低、中低或經濟弱勢者。

 

貳、應備文件:

一、身份文件:

(一)使用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使用人若為身心障礙者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二、保證金(請參閱輔具保證金一覽表)。

三、其它證明文件:

(一)借用製氧機、氧氣瓶及抽痰機者需檢附當年度(或三個月內)之醫生診斷證明影本。

(二)第一類對象之經濟弱勢者,需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村里長證明影本。

四、輔具借用單:可現場填寫。

 

參、借用及歸還注意事項:

  • 一、民眾申請輔具借用時,本中心評估人員得先評估是否符合使用者實際需求及輔具類別始提供借用,經濟弱勢者得優先借用。
  • 二、依借用輔具類別,於出借當日收取保證金,並開立借用收據。第一類對象且經濟弱勢者免付保證金,歸還輔具時, 將無息退還輔具保證金。
  • 三、借用輔具之耗材須自備(如病床床墊、醫療輔具類之管件…等較具個人化之用品)。
  • 四、借用之輔具,自行搬運為原則;如為第一類對象且經濟弱勢者,並無合適交通工具者,可委託本中心協助載運。
  • 五、借用氧氣瓶需先至本中心辦理借用手續,由本中心協助提供合格廠商名錄,由使用人或代理人至廠商服務據點進行檢驗及充填氧氣,並自付相關費用。
  • 六、輔具借用期限為90日,第一類對象得續借一次,最長借用期限以180日為限,續借作業須於期限到期前五個工作天內親洽、電洽或至本中心網站辦理續借作業。
  • 七、借用期間請善盡使用及保管責任,不得任意轉借第三人,並應配合本中心之後續電話或到宅追踪服務。
  • 八、歸還輔具時,請確認輔具功能正常並清潔、消毒後,攜帶借用收據、使用人與代理人之身份證;如因使用不當致輔具損毀,經查證屬實者,使用人或代理人需支付維修費用(以保證金額度為限);此外,如輔具損毀已達無法維修程度,則沒收全額保證金,經濟弱勢者免。
  • 九、申請輔具借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拒絕其申請:
  • (一)經評估人員專業諮詢、評估認定不需使用輔具或必須轉介其它單位者。
  • (二)曾有將輔具任意轉借第三人或損壞輔具而拒絕賠償之紀錄者。
  • (三)拒絕本中心後續追蹤服務者。
  • (四)其他違反本計畫者。 
  • 十、逾期且未辦理輔具續借或歸還作業,經本中心通知仍蓄意未歸還者,或任何違反本計畫及相關規定者,本中心將永久中止其輔具借用權,並函報新竹市政府核備後,進行輔具歸還後續之處理流程。

 

肆、輔具保證金一覽表

一、第一類對象:製氧機僅供經濟弱勢者借用。

標示*之輔具其耗材需自備。

輔具名稱

保證金

輔具名稱

保證金

輔具名稱

保證金

輔具名稱

保證金

一般輪椅

2,000

*一般病床

2,000

*製氧機

0

*便盆椅

1,000

特製輪椅

3,000

*電動病床

3,000

*氧氣瓶

2,000

沐浴椅

1,000

助行器

/腋下拐

500

氣墊床

3,000

*抽痰機

1,000

站立架

500

拐杖/四腳拐

/前臂拐

500

點滴架

500

*噴霧器

1,000

其它輔具

請洽詢

 

二、第二類對象:

輔具名稱

保證金

輔具名稱

保證金

輔具名稱

保證金

一般輪椅

2,000

*便盆椅

1,000

其它輔具

請洽詢

特製輪椅

3,000

沐浴椅

1,000

 

 

助行器/腋下拐

500

站立架

500

 

 

拐杖/四腳拐/前臂拐

500

點滴架

500

 

 

 

三、第一類對象且經濟弱勢者免付保證金。

 

伍、借用之輔具如為新竹市政府登帳列管之財產:

一、辦理輔具借用手續時,應另行簽訂附件一之契約書,且遵守前開契約所訂之事項。

二、於輔具遺失或毀損時,輔具借用使用人或代理人,除依本計畫第參條第八項規定外,另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新竹市政府補充規定」第五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並依前開補充規定另行支付賠償金額。

 

陸、本計畫經新竹市政府107年11月30日府社障字第1070180934號函核備訂定,於107年12月01日起實施。經新竹市政府108年04月24日府社障字第1080067796號函修訂,於108年07月01日起實施。